项目名称 |
变更登记 |
类 别 |
行政确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八条。 |
申报材料 |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滞纳金和税费的凭证;7、遗嘱、死亡证明、析产协议、赠与合同等相关生效的公证或其他法律文书;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和市政府批准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省物价局(豫价房[1993]第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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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窗口受理初审,组织审查核准,窗口办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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