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初始登记 |
类 别 |
行政确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0号;《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
申报材料 |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滞纳金和税费的凭证;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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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和市政府批准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省物价局(豫价房[1993]第087号) |
办事程序 |
单位申请: 窗口受理即办,组织分局调查,10日内完成踏勘、指界及初审,首席代表组织审核2日,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制证,窗口办结1日。
个人申请: 窗口受理即办,组织分局调查,10日内完成踏勘、指界、初审,首席代表组织审核2日,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制证,窗口办结1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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