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土地总登记 |
类 别 |
行政确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40号;《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 |
申报材料 |
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滞纳金和税费的凭证;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办理时限 |
在一定时间内,对全部或特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全面登记的,此处“一定时间应根据社会需求、上级政策确定,故不存在办理时限问题”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省物价局(豫价房[1993]第087号) |
办事程序 |
窗口受理初审,组织审查核准,窗口办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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