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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新乡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5-05-18 15:51   浏览量: 次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分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连续下发严格土地供应管理文件,有力地规范了土地供应管理工作。但是,从去年国家审计署对我市土地出让金与耕地保护情况审计中发现,存在土地供应不规范、超范围划拨等问题。为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有关法律和政策,及时纠正违规供应土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用地政策

土地供应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不得超越目录规定的条件供地。禁止以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旅游产业、物流园区等名义,圈占土地搞变相商品住宅开发。

二、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各地在组织实施具体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活动中,不得以政府文件或专题会议纪要等形式进行土地产权变更替代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程序,违法违规出让或变相出让土地。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将公告发布与挂牌程序合并,以发布公告的形式替代法定的挂牌出让程序,违规出让土地。

三、严禁违规设置土地出让条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规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各地在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除工业项目用地可以设定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入产出、环保要求、建设标准和竞买人资格等准入条件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在发布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或租赁公告时,不得设置排斥竞买人的限制条件;不得以政府纪要和部门文件等方式,为某些特定的开发主体量身定做,设置有违公平竞争的排他条款。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需要有特定资质条件的,凡符合公告资格条件的,不论何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论本地或异地企业,一律允许公平竞争,不得差别对待,或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和歧视政策。

四、认真落实“净地”出让和宗地出让面积限额制度

经营性用地出让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的规定,出让的土地应符合土地权利清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经济法律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商品住宅用地宗地出让面积及容积率的规定,不得超面积、低容积率(小等于1.0)出让住宅用地。

五、依法依规实施供地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政策,政府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面向经济适用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划拨用地目录》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或城市拆迁改造项目安置房中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也可以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除上述项目用地外,其他项目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属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

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应依法办理农转征用地审批手续,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直接供地;未履行有关法定的土地转用征收程序而直接供地的,以及应当依法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而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都是违法违规的行为。

六、严格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管理

各地在办理供地手续时,要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准确、规范、完整地填写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文本内容,不得擅自缺漏项。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综合用地的,必须在合同中分别载明商服、住宅等不同用途规划、建设及各相关土地利用条件。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要求,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设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在签订工业用地的出让合同时要按照示范文本的要求,约定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等,以便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合同。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

七、严格宗地用途分类管理

 各地在土地出让时应以宗地为单位确定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对实地能够区分各种土地用途范围的,应按不同土地用途划分宗地;实地无法区分各种土地用途范围的,方可允许按多用途出让宗地,但应按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并分用途确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对于以物流业为主的城市功能区和园区,应细化规划功能分区,按国家标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按照不同地类和土地使用标准分宗供地,防止圈占土地和实施整体供地。城市综合体、旅游综合项目等也应按照规划确定的不同用途划分宗地,分用途按规定供地。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

201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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