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政府廉政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豫政办〔2014〕25号)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确保政府廉政工作顺利推进,现将2014年政府廉政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转变作风,营造清风正气
1.继续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国务院“约法三章”、
省20条意见和我市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2.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清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继续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从严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
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外侨办、市接待办、市事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完善预算控制人员规模的办法,严控机构编制和人员,“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和会议费只减不增。
由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严禁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到私人会所消费、变相公款旅游,加大力度整治“会所中的歪风”、治理“车轮上的铺张”;严禁利用婚丧喜庆、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财物。
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5.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狠抓上级政策落实和具体问题解决,要把教育实践活动中的经验、做法用制度固定下来、长期坚持下去,坚决纠正“四风”,巩固扩大作风建设成果。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6.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公开曝光顶风违纪行为。由市监察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7.持续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监管情况和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等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保证各项民生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事管局、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纠风办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8.坚决纠正涉农、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公路收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9.严肃查处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因人设岗”、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中存在的“关系户”、“人情房”,政府部门中公职人员“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等妨碍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正之风。
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人社局、市编办、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0.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突出基层站所、重点岗位、学校医院专项评议。
由市政府纠风办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1.深入推进专项治理,集中治理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着力解决执法态度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等问题,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2.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目标考核和绩效管理,持续深入整治不作为、慢作为、庸懒散等“机关病”。
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坚持深化改革,释放发展活力
13.以深化改革加强反腐体制机制创新,打造制度反腐“铁笼子”,扎紧公共资金“钱袋子”,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4.继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取消下放审批事项。按照能取消的坚决取消、不能取消但可下放的一律下放的原则,继续大幅度精简审批事项,把该放的权力坚决放开放到位,下决心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审批,同步减少、规范和简化投资前置审批。由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15.全面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需保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规定程序,经过严格论证后调整为行政许可,今后不再搞非行政许可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公布目录清单,探索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逐步做到清单之外的事项都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
由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6.加强审批监督,通过流程再造,规范简化程序,压缩办理时限,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依法行政,维护行政审批对象的合法权益。
由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7.注重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同步推进,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齐头并进。
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8.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健全投资项目公示、公开招投标、代建制等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9.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机制,推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国有和集体产权、医疗器械、行政事业性资产、司法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提高“四位一体”服务监督体系运行效能,推进各类公共资源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与电子监察系统的无缝对接,强化科技监督。
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市林业局、市事管局、市卫生局、中级法院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0.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禁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
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1.按照中央、省统一部署,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好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由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2.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通过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系,硬化预算约束,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调整,防止超预算支出,做到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
由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3.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建立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4.严格落实会计制度,为公共资金装上“防盗门”,防止公共资金被侵吞、挤占、挪用和浪费。
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5.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合理、不合法的坚决取消,允许保留的要降低收费标准。
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6.对专项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
由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7.做好集中清理招商引资中出台的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工作。
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8.继续对“小金库”进行专项治理。
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9.把强化财经纪律作为反腐倡廉的一个重点,做到财政资金用到哪里,审计就要跟进到哪里,国有资产在哪里,审计就延伸到哪里。
由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0.依法推进审计工作全覆盖,将“三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不留盲区和死角。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出让转让、耕地保护、保障性住房建设、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企业投资经营等重点领域滥用职权、贪污受贿、骗取侵占、奢侈浪费等问题的审计监督,尤其要突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敢于揭露工程质量、征地拆迁等方面的问题,深挖工程质量背后的腐败问题,真正把旧城改造办成良心工程。加强对教育、科研、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加强对三农、医疗、社保等涉及公共服务领域和群众切身利益方面投放资金的审计,促进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对发现的腐败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
由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1.进一步加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力度。
由市审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2.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做到洁身自好、廉洁从政。
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3.审计部门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以品德为核心、作风为基础、能力为重点、业绩为导向,大力推进审计队伍建设,勇于担当、敢于碰硬,不断提升审计能力和水平,通过严格缜密、真实有效的审计,最大限度地遏制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发生。由市审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深入推进政务公开,防止权力滥用和暗箱操作
34.继续扩大范围,除涉密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都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科目,政府预决算要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公开到具体项目;部门预决算除按项级科目公开外,要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继续实行县级以上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
由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5.强化公共服务事项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性住房分配、医疗服务收费、高校招生、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等事项,都要公开公示。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房管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6.强化政务公开责任落实,坚决遏制和纠正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不想公开什么就不公开什么的不正常现象。
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7.拓展公开领域,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逐步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8.进一步深化创新,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有效沟通,提升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民主参与度,以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诚信建设。
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严肃纪律,确保改革发展决策落到实处
39.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各项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选择执行、各取所需。
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0.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确保中央、省、市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1.加强对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安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严肃问责,着力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
由市监察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2.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超出法定权限或与法律法规抵触的,不得作出决策。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和增加他们义务的决定。
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43.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深入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理顺执法体制,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和过错追究,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和执法权设租寻租。
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4.严肃查办发生在政府机关中的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坚决整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对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反、依法严惩。
由市监察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5.以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保障房建设与分配等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和环节为重点,不断完善制度规则设计,用制度规则管人、管钱、管事。
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6.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7.探索监察机关派驻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强对所驻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由市编办、市监察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8.各级政府领导机关要从自身做起,当好勤政廉政表率;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自觉守廉耻之节、养廉洁之风、行廉洁之事,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示范带动政府公职人员廉洁从政。
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