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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利用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365体育博彩   作者:hxsgtj   添加时间:2013-11-06 16:44   浏览量: 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利用行为,切实强化国土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征收工作
  (一)认真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和监管措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二)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于告知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应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法定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征地补偿费,并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使用土地。
  (五)在今后征地工作中应依法按程序执行,坚决杜绝预征收土地情况出现。

 

二、土地供应利用工作
  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合理配置各类建设用地,盘活存量,控制增量,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报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通过。
  (二)用地规划条件未核准、开发建设条件不具备的,不予供地。
  (三)集体土地未报批征用、征地拆迁未完成、没有形成净地出让条件的,不予供地,坚决杜决“毛地出让”现象的发生。

 

三、关于国有土地出让工作
  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规定》,防止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管理措施,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一)大力推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的,都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切实杜绝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现象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协议出让程序。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要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进行出让。协议出让必须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协议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辉县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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