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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新乡县国土资源局   作者:原创   添加时间:2015-05-22 15:49   浏览量: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加强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监管,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0]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储备库是指拟申报增减挂钩项目的拆旧地块,按照立项、实施、验收、入库程序进行管理。凡未入库的拆旧地块,原则上不得作为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报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第二章 立项

第四条 立项程序

按照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报、市局审核、下达立项批复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立项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2、项目区拆旧地块集中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或零星拆旧地块单块面积不少于10亩,可与周边农用地一起连片规划、共享配套设施。申报的拆旧复垦项目原则上总规模不得低于200亩。

3、项目区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无权属纠纷。

第六条 立项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立项请示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复垦规划设计和复垦预算;

4、项目踏勘报告;

5、勘测定界报告;

6、专家论证意见;

7、县、乡政府承诺书;

8、其它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七条 市局只对项目立项条件进行审查,其他材料由县(市)区局进行审查并存档。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具体实施土地整理复垦的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复垦合同,约定土地整理复垦期限、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后期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区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确保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条 项目区应当按照批复的规划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项目区立项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履行听证、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按原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指导,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四章 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程序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自验,自验合格的,申请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内容

(一)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设计确定的工程量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核查是否全部完成设计确定的拆旧复垦任务。

(二)复垦地块及新增耕地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并结合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校核。

(三)复垦地块质量:项目拆旧连片地块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确定的有关标准,核定拆旧地块复垦的质量。单片地块面积在10亩至50亩的,达到地块平整、建筑垃圾清理干净、耕作层夯实厚度不小于30cm、符合耕作条件的可视为验收合格。

(四)土地权属情况:项目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是否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是否合理、合法、无争议。

(五)档案管理情况: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及图片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验收材料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验收申请;

(二)初验报告;

(三)项目区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概况,项目区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区整理复垦地类面积和质量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档案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

(四)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五)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图。

(六)项目区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入库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验收全部要求的,认定为项目区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意见,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储备库管理。不合格的,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合格的,方可入库。

第十六条 凡经验收纳入增强挂钩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申报增减挂钩项目时,可直接作为拆旧地块使用,不再进行验收。同时,按照申报挂钩项目建新地块占用耕地的数量,相应核减项目库拆旧复垦地块数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期间,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55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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