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你单位报送的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经审查,提出如下预审意见:
一、该项目选址包括洪洲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面积2公顷。其中:
1、洪洲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位于洪洲乡五里河村。拟用地规模0.8公顷,占地类型全部为耕地,不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前我局正在进行规划调整,待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再按符合洪洲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用地手续。
2、城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位于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园区。拟用地规模1.2公顷,占地类型为耕地,在辉县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辉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该项目属民生用地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净用地规模应控制在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之内。
三、根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建设单位已将补充耕地的资金列入工程投资概算,资金预算标准符合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并作出补充耕地的资金承诺。
四、根据豫政〔2013〕11号文件要求,征地补偿安置费依据《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执行。征地补偿费用已列入项目工程概算,在征地批准后,依法实施征地程序,并按法定期限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五、项目批准后,要依法办理项目用地审批、供应手续,并按规定实施项目建设,避免浪费土地资源和土地闲置现象发生。
本预审文件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若预审文件逾期或项目选址、土地用途等发生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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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