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南旋风风电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以豫政土[2017]519号批复,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高庄乡等4个乡(镇)宋庄村等22村集体林地1.8137公顷,征收南寨镇等3个乡(镇)丁庄村等10村集体建设用地0.4903公顷、未利用地0.3787公顷,共计2.682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和《 河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的有关规定,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和用途
以《勘测定界报告》确定的位置和用途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村、地类及面积
高庄乡宋庄村集体林地0.0376公顷;石井村集体林地0.0604公顷;南村镇北东坡村集体林地0.1086公顷;丁庄村集体林地0.1815公顷、建设用地0.4903公顷、未利用地0.0090公顷;二冲村集体林地0.3474公顷、未利用地0.0988公顷;刘家池村集体林地0.0687公顷;南村北村集体林地0.0385公顷;南村东村集体林地0.1084公顷;南东坡村集体林地0.0996公顷;南王庄村集体林地0.1024公顷;司北村集体林地0.0188公顷;司东村集体林地0.1037公顷;寺泉村集体林地0.0245公顷;西占村集体林地0.1311公顷、未利用地0002公顷;拍石头乡富庄村未利用地0.0143公顷;嵩坪村集体林地0.0621公顷;黑沟水村未利用地0.0340公顷;牛骨湾村集体林地0.0089公顷、未利用地0.0363公顷;照壁山村集体林地0.1135公顷、未利用地0.0696公顷;西平罗乡东峪村集体林地0.0375公顷、未利用地0.0530公顷;莲花村集体林地0.0797公顷、未利用地0.0381公顷;荣花村集体林地0.0328公顷、未利用地0.0254公顷;白土岗村集体林地0.0292公顷;柏树湾村集体林地0.0188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规定:以上高庄乡等4个乡(镇)宋庄村等22村集体林地1.8137公顷,征收南寨镇等3个乡(镇)丁庄村等10村集体建设用地0.4903公顷、未利用地0.3787公顷,共计2.6827公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3.7万元/亩,社会保障费0.479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据实补偿 。
四、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
(一)货币安置
由辉县市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依法依规分配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社保安置
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社保部门负责统一使用,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辉县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