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辉国土资罚﹝2016﹞8号
当事人:xxx,男,51岁,辉县市占城镇xx村人
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在占城镇xx村占地建鸡笼厂房,面积为xx平方米(合xx亩),目前厂房已建成,属于xx村集体土地。经套合2015年占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分别为耕地(水浇地)xx平方米(xx亩),建设用地(村庄用地)xx平方米(xx亩)。经室内核对占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宗占地规划为一般耕地xx平方米(xx亩)、建设用地(为限制建设区)xx平方米(xx亩),不符合占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建鸡笼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和第六十条第一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周要生询问笔录
2、——的土地补偿证明
3、现场勘测笔录、附图、现场照片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本机关已于 2016年12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事先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xx元以下。”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和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的规定。你占用xx平方米(一般耕地xx平方米、建设用地xx平方米)土地的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地的xx平方米土地;
2、限你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你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xx元;对你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xx元;两项总计xx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辉县市非税收入大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你如对本处罚第一项“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和第三项“对你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xx元;对你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xx元;两项总计xx元。”决定不服的,你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辉县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辉县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你如对本处罚决定第二项“限你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辉县市人民政府或新乡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辉县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你承担。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 ——
电 话: 03736292401
地 址: 学院路南段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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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