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管 理 事 项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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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办理前置条件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科室 | 承办 地点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核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十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规划科 | 规划科 | |
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政府批准准予转让、出租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 批文下发后10日 内 | 转让、出租的,参考评估结果,集体研究确定出让金标准。划拨、出让的,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 利用科 | 利用科 | |
3 | 临时建设用地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市(县)国土局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经规划部门同意。 | 批文下发后5日内 | 临时用地者应与国土局或村集体签订用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用地科 | 用地科 | |
4 | 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 市(县)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经规划部门同意。 | 批文下发后10日内 | 参考评估结果,集体研究确定出让金标准。 | 利用科 | 利用科 | |
5 | 耕地占补平衡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耕地复垦方案) | 行政 许可 |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1、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等工作。 |
无 | 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 占用一般耕地为土地补偿费的0.5倍 | 耕保科 |
耕保科 | |
6 | 砖瓦窑审核 | 行政 许可 |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市政府,批回后5日内完成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耕地占用税征收条例》 征地管理费 :总费用的2.8% 耕地开垦费:按同类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收 耕地占用税 | 规划科 | 规划科 | |
7 | 农村村民住宅 用地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62条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村镇建设规划、申请宅基地条件 | 45个工作日上报市政府 | 豫财豫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耕地占用税征收条例 耕地开垦费,一般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0.5倍折算。基本农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计算。 耕地占用税:22元/㎡。 | 用地科 | 用地科 | |
8 | 国有未利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开发审核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 7个工作日完成上报市政府,批回后5日内完成 | 不收费 | 耕保科 | 耕保科 | |
9 | 取土用地审批 | 行政 许可 |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0个工作日 | 豫计收费(2000)2179号 | 规划科 | 规划科 | |
10 | 新增建设用地 | 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 45个工作日上报市政府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2002)93号,豫财豫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耕地占用税征收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国家计委:计价调(1997)64号,辉政问(2003)5号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22元,耕地开垦费:一般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基本农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计算。耕地占用税:22元/㎡。征用地管理费:征地费用总额的2.8%。价格调节基金:征耕地每亩500元,征荒地每亩200元,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征地费2%;旧城改造(出让、转让)按地价1%。 | 用地科 | 用地科 | |
11 | 基本农田占用与调整审核 | 行政 许可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耕地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
无 | 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占用基本农田为土地补偿费的1倍 | 规划科 |
规划科 | |
12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 |
处非法转让所得5%以上50%以下罚款 | |||||
13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处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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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处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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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 1. 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耕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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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1、 退还、罚款; 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 |||||
17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1、 罚款; 5%以上20%以下 | |||||
18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处耕地复垦2倍 以下罚款 | |||||
19 | 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 | 1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 |||||
20 | 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 |||||
21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行政 处罚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 1、 责令恢复、罚款; 2、 1000元以下 | |||||
22 | 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 行政处罚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2、《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1、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23 |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 行政 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1、 警告、罚款、没收; 2、30% | |||||
24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2、《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1、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非法收入额的50%以下的罚款; | |||||
25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1、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
26 | 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2、《河南省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 每亩每年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 |||||
27 | 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分、拆除、没收、赔偿; | |||||
28 | 凡未经批准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限期拆除、退还土地; | |||||
29 |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限期拆除、退还土地、50%以下罚款; | |||||
30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 警告、责令改正、1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31 |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 警告、责令改正、1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32 |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 警告、责令改正、1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33 |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 警告、责令改正、1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
34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2、《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1、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35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2、《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1、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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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2、《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1、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37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 1、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38 |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 1、2倍以下的罚款 | |||||
39 |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 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40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 2倍以下的罚款; | |||||
41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2、《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 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分; | |||||
42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1、 警告、责令改正、5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 罚款、行政处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43 |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1、 警告、责令改正、5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 罚款、行政处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44 |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1、 警告、责令改正、1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 罚款、行政处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45 |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1、 警告、责令改正、1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 罚款、行政处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46 | 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1、 警告、责令改正、1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 罚款、行政处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47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1、 警告、责令改正、1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 罚款、行政处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48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9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0 | 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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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的地图的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2 | 非法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 | 行政处罚 | 1、《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处非法所得金额3—5倍的罚款 | |||||
53 | 违反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果收费标准,擅自提价收取测绘成果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处非法所得金额3—5倍的罚款 | |||||
54 |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警告,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查封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 | 行政强制 | 《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继续施工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逾期不拆除的,对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57 | 土地使用权证书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 1. 土地权利人申请; 2. 完成地籍调查; 3. 完成权属审核; 4. 完成注册登记。 | 无 | 省物价局(豫价房[1993]第087号) | 地籍科 | 地籍科 | |
58 | 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1. 土地权利人申请; 2. 完成地籍调查; 3. 完成权属审核; 4.完成注册登记。 | 30 | 省物价局(豫价房[1993]第087号) | 地籍科 | 地籍科 | |
59 |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行政确认 |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 1. 土地权利人申请; 2. 完成地籍调查; 3. 完成权属审核; 4.完成注册登记。 | 15 | 省物价局(豫价房[1993]第087号) | 地产科 | 地产科 | |
60 | 初始土地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3、《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二条 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 4. 土地权利人申请; 5. 完成地籍调查; 6. 完成权属审核; 4.完成注册登记。 | 无 | 省物价局(豫价房[1993]第087号) | 地籍科 | 地籍科 | |
61 | 变更土地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3、《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1、 土地权利人申请; 2、 完成地籍调查; 3、 完成权属审核; 4.完成注册登记。 | 30 | 省物价局(豫价房[1993]第087号) | 利用科 地籍科 | 利用科 地籍科 | |
62 |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 2. 土地权利人申请; 3. 完成地籍调查; 4. 完成权属审核; 4.完成注册登记。 | 15 | 省物价局(豫价房[1993]第087号) | 地籍科 | 地籍科 | |
63 | 注销土地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3、《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1、 土地权属性质变化; 2、 原土地使用权被收回; 3、 土地权利灭失; 4、 土地他项权利灭失。 | 无 | 无 | 地籍科 | 地籍科 | |
64 | 土地出让金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 财务室、利用科 | 财政局 | |||
65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五十三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 财政部[2002]584号、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 。该耕地年产总值2--4倍;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 | 财务室、利用科 | 财政局 | |||
66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征收 | 《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豫计收费[2003]2179号。地下采煤耕地6元/平方、坡耕地1元/平方、其他减半;挖沙取土采石0.5-0.8元/立方米;排放粉煤灰选矿等耕地4.5元/平方米、其他3元/平方米;废弃建筑物等5元/平方米;其他生产建设造成土地破坏1元/平方米 | 财务室、耕保科 | ||||
67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 财政部财预[2002]584号、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豫土发[1999]10号。标准:同类土地补偿费0.5-1倍 | 财务室、用地科 | 财政局 | |||
68 | 编制本市范围内各类地图 |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管理条例》。 |
申请、批准文件、样图、相关资料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测绘科 | ||
69 | 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申请、批准文件、相关资料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测绘科 | ||
70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 |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
申请、批准文件、相关资料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测绘科 | ||
71 | 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 |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 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 |
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经国土部或省国土厅批准 |
不收费 | 土地估价报告初审由土地利用科完成 | |||
72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符合五十八条规定情形,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 批文下发10日内 |
不收费
| 土地利用科 | ||
73 | 国有企业改制保留划拨用地处置 |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 国土资发[2001]44号文件、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 | 改制企业占用的土地,不改变用途或改变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市政府批准 | 批文下发10日内 |
不收费 | 土地利用科 | ||
74 | 国有未利用地开发项目[指一次性开发200公顷以下] |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未利用土地的开垦,必须经过科学的评估和论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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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保科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呈报会审会,由市政府批回后5日内完成 |
无 | 耕保科 |
耕保科 | |
75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 符合土地管理法的二十六条之规定 | 60个工作日完成上报工作 | 不收费 | 规划科 | 规划科 | |
76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包括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与有关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 |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 符合土地管理法的二十六条之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局部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并依据经审批的方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 | 无具体时限要求,随报即审,符合要求的即时备案。 | 不收费 | 规划科 | 规划科 | |
77 | 征地补偿登记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复文件
|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持土地权属证书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自安置补偿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中心窗口办理相关登记 |
不收费
| 征地事务所 | 征地事务所 | |
78 |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登记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 | 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合同、及承租人、法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复印件、会议决议、申请书 | 12个工作日 | 河南省物价局[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豫计收费(2001)第1667号:租赁费的0.2% | 地籍科 | 地籍科 | |
79 | 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 | 其他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 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乡权力证明书、租赁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申请注销证明文件 | 8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地籍科 | 地籍科 | |
80 | 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 其他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他项权力证明书、债务清偿或权利消灭证明文件、权利人、义务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证明 | 8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地籍科 | 地籍科 | |
81 | 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其他 |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土地使用权证、政府收回土地批文、注销登记申请、单位(个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1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地籍科 | 地籍科 | |
82 |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 其他 |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 | 3个工作 | 不收费 | |||
83 | 实行测绘任务备案 | 其他 |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具有承担此项测绘任务的相应测绘资质 | 5个工作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