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所:
按照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依据《河南省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及《新乡市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通知,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和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科室所要高度重视,以“法治国土”建设为契机,切实把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突出位置,不折不扣、迅速坚决地贯彻落实好这项任务,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及时制定并公布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
各国土所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根据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确定的判断“法定途径”的具体标准,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国土资源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在局下发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补充有关内容,制定本行政区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来访接待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按照上级要求,形成通过法定途经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
各科室所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细则,准确甄别群众信访投诉请求。对群众提出的信访投诉请求,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要把法定途径作为应选项和必选项,坚定不移地导入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坚决防止因为工作中出现困难和阻力而把法定途径作为可选项、备选项的问题;不能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
健全信访途径与其他法定途径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在各科室所之间,要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机构与业务工作机构职责分工,加强衔接配合,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凡是导入法定途径的信访事项,相关业务科室要承接好后续分类处理工作,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意识,依法及时充分履行好国土资源部门职责;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加强与信访部门、司法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协调沟通,健全完善会商、转送、跟踪反馈等相关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避免群众投诉无门导致矛盾积累和激化升级。
加强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宣传引导工作。
各科室所要针对长期以来群众形成的“信访不信法”等习惯,耐心细致地做好信访群众的政策解释和说服劝导工作,不断强化法律在群众心目中化解矛盾的地位和权威;要通过宣传手册、视频、张贴流程图等简明易懂的形式,宣传投诉请求的提出途径、依据的法律规定、解决问题的程序,让群众明白“该找谁、怎么办”,引导群众自觉自愿按照法定途径解决信访诉求。同时,要加强此项工作的教育培训,使广大干部职工掌握分类处理的工作要求,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信访工作无小事。此项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新举措,各级高度重视。局党委将要把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局信访科加大对各科室所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力度,推动工作有序开展,确保这一重要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同时,要密切关注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工作实践中涌现出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并及时向局党委和新乡市国土局反馈。
附件:辉县市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
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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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6日
附 件
辉县市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
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 申诉求决事项 |
1 | 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 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等 |
2 | 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异议;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等 |
3 | 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 |
法定途径
行政协调 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 申诉求决事项 |
1 |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
2 |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
3 | 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
4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 |
5 |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
法定途径
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 申诉求决事项 |
1 | 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 |
2 | 对本人或他人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异议,如认为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 |
法定途径
国家赔偿 行政确认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 申诉求决事项 |
1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
2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
法定途径
申诉 仲裁 民事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 举报事项 |
1 |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
2 |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
3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 |
4 |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碱化 |
5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6 | 未经设施农用地备案进行设施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
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条、第三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 举报事项 |
1 |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
2 |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
3 |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
4 |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
5 |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
6 | 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 |
7 | 为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项目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
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 立案侦查 国家赔偿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五条、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四条、第十条,《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系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 举报事项 |
1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2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
3 | 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违法违规占用土地 |
4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
5 |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
6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7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造物 |
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条。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 举报事项 |
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2 | 未经依法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3 |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4 |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5 |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
6 |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转让房地产 |
法定途径
行政监察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第十一条。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 举报事项 |
1 | 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2 | 检举国土资源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
法定途径
立案侦查 纪律检查 行政监察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干部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等。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
1.具体申请事项
序号 | 申请事项 |
1 |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途径
信息公开 行政监察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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