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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管理职能若干意见(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hxsgtj   添加时间:2014-12-26 05:44   浏览量: 次

豫国土资发〔2014〕105 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印发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

管理职能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

变管理职能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4 年 12 月 4 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 2 —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

管理职能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快

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激发市场

活力,提升国土资源服务保障水平,现就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转变管理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深

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强化责

任,认真落实我厅《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豫国土

资发[2014]78 号)提出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加快

我省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

(二)加快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创新管理的基本要求,全面清理我厅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公布保

留的《行政服务目录》。凡属国务院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下放、

调整的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变相保

留。 — 3 —

(三)加快转变管理职能。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我厅《行政服务规则》,不断学习借

鉴省外先进经验,持续推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

变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管理方

式,努力实现审批流程持续优化、审批效率持续提高,监管责任

持续加强。以改革的新成效,为不断提升我省国土资源服务保障

水平,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二、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四)下放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权限。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

地报件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查权限,先行委托下放

给兰考县、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适时选择

若干集约节约国土资源成效显著或位于中原城市群的市、县纳入

试点范围。试点市、县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由省厅出

具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批,不再进行会审。

(五)下放用地报批环节的审查权限。报省政府审批或省政

府转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审查职权,作如下调整:

1.涉及地类、权属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以下简称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2.涉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省厅审查职责,由设区

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3.涉及土地执法、信访评估的省厅审查职责,由省辖市、直

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 4 —

(六)下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修改方案审批权限。涉及

规划用途的修改方案审批,先行委托下放给台前县、范县进行试

点。由试点单位负责将规划用途修改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将批准文件报省厅备案。

(七)下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部分审批权限。除上报国土资

源部的预审项目、国土资源部下放给省厅的预审项目、建设用地

跨省辖市或直管县的预审项目之外,其他省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审批权限,先行委托下放给新县、栾川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试点。

试点单位要将承接下放的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文件及时报省厅

备案。

(八)下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权限。报省厅审

批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权限,先行委托下放给已完

成拆旧复垦工作的淅川县、温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试点。由试点单

位负责将审查报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报省厅备

案,同时做好项目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工作。

(九)下放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审查权限。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由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认定。

 (十)下放基本农田补划成果验收权限。基本农田补划成果

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验收,验收后 10 日内报省厅、农业厅备案。

(十一)下放土地使用权收回权限。省政府已批准为建设用

地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 5 —

权限,下放给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由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下放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查权限。实

行分级审查,属于市、县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资

产处置方案审查职权,由市、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十三)下放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权限。将省级发证的矿业权

审批所需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权限,下放给省辖市、直管县国土

资源局承担。

(十四)下放省直土地登记权限。下放给土地所在地的省辖

市、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十五)下放省级矿业权登记部分审批权限。将下列省级矿

业权登记的审批权限,予以下放:

1.勘查矿产资源,除国家授权省级审批的 34 个重点矿种和跨

省辖市或直管县的勘查项目及省财政投资项目之外的省级探矿

权审批权限(含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保留、注销等

审批事项),先行下放给洛阳、鹤壁、三门峡等三个省辖市国土

资源局及巩义、永城等两个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进

行试点。试点单位要将承接下放的探矿权审批情况及时报省厅备

案。

2.开采矿产资源,除国家授权省级审批的 34 个重点矿种和跨

省辖市或直管县开采的矿产资源之外,中型规模矿床的省级采矿

权审批权限(含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转让、— 6 —

注销等审批事项),先行下放给洛阳、鹤壁、三门峡等三个省辖

市国土资源局和巩义、永城等两个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

局)进行试点。试点单位要将承接下放的采矿权审批情况及时报

省厅备案。

(十六)下放矿业权交易办理权限。下放给试点单位的探矿

权、采矿权审批事项,其矿业权出让、交易鉴证和勘查实施方案、

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等相关事项,同步下放给相关省辖市、直管县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十七)下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备案权限。

将省级发证的矿业权审批所需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方案”备案权限,下放给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

承担。

(十八)下放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备案权限。除跨省辖

市、直管县的项目之外,将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备案权限,

下放给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三、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精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范围。全部位于市、县

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不再

单独或重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只对市、县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编制、修改等进行审批。

(二十)精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范围。除上报国土资源部的

预审项目之外,建设项目(单位)不确定以及拟招拍挂出让的项— 7 —

目用地,不作项目用地预审,由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局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的衔接。

(二十一)取消 5 公顷以上临时用地报备事项。取消设区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 5 公顷以上土地向省厅备案

事项。

(二十二)取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省级备案事项。取消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备案,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确

定承接项目单位时审核上报。

(二十三)取消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度检查事项。取消土地

评估中介机构年检事项,改为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度执业报告网

上公示制度,接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及社会监督。

(二十四)取消省外地质灾害资质单位备案事项。取消省外

地质灾害资质单位入豫省级资质备案事项,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在确定承接项目单位时审核上报。

(二十五)取消部分省级矿业权登记涉及的具有审批性质的

管理事项。取消下列省级矿业权登记涉及的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

事项:

1.取消探矿权人变更勘查设计方案审批事项,纳入矿业权登

记的环节实施管理;

2.取消探矿权人变更勘查单位审批事项,改为告知性备案,

备案时由行政服务中心在勘查许可证上加注相关信息;

3.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事项,由矿业权人依法提— 8 —

供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4.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事项;

5.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审批环节,改为告知性备案;

6.取消矿山生产勘探方案告知性备案事项,采矿权人在生产

勘探结束后,凭有效采矿许可证办理生产勘探储量报告的评审、

备案手续;

7.取消建设项目压覆省两权价款地质勘查项目审查事项,纳

入“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环节实施管理;

8.取消砂、石、粘土等三类矿产协议出让审批,一律采用招

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9.取消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矿种及国家级整装勘查区之外的

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审批,由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批准并报省厅备案。

(二十六)取消部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取消下列矿产

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1.取消储量动态检测机构资格备案、考核事项,移交给省矿

业协会承担;

2.取消矿产资源储量备案审批环节,实行告知性备案;

3.取消乙类矿产(砂、石、粘土)等没有纳入储量表的矿种

占用储量登记事项。

 四、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和减少申请材料

(二十七)减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除需报国土资— 9 —

源部审批的预审项目之外,报省厅审批的用地预审材料作如下调

整:

1.取消标注建设项目占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

农田保护图等两项图件,取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及补划

基本农田的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

施影响的评估报告、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实地踏勘报告、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修改及占用补划基本农田的听证材料、规划调整及占补

基本农田的专家论证意见等五项材料;

2.以上图件和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

档。

3.预审结论意见中不再明确具体的供地方式。

(二十八)减少报省批准的建设用地申请材料。报省政府审

批的单独选址、城市(乡镇)分批次、郑州等八个省辖市实施城

市分批次用地方案等建设用地报件,减少下列申请材料:

1.取消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标明项目

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复等

三项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2.取消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文件、批

准跨市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的批复、补充耕地项目现状图、补充耕

地项目竣工图等五项材料;

3.涉及违法用地的,在提交省国土资源厅或省辖市、直管县

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同意补办用地手续确认表的情况下,取— 10 —

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处分情况、罚没款收据等三项材

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存档。

(二十九)减少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

材料。减少下列申请材料:

1.取消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复等三项材料,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国土资

源局审查并存档;

2.取消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文件、批

准跨市异地委托补充耕地的批复、补充耕地项目现状图、补充耕

地项目竣工图等五项材料。

 (三十)简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备案审查程序。简化

公告前审查环节,加强公告后监管。进一步优化土地市场动态监

测与监管系统,强化监管措施,提高办事效率。

(三十一)简化采矿权登记审批程序。合并、调整下列省级

采矿权登记审批程序:

 1.采矿权转让审批与转让后的变更登记程序合并;

 2.符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条件的采矿权,其采矿权

设置方案的修订审批与出让审批合并。

 (三十二)简化探矿权登记审批程序。调整、合并下列省级

探矿权登记审批程序:

1.探矿权转让审批与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程序合并办理;

2.取消省厅对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的审查及出具— 11 —

的备案证明,凭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经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

案、评审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法定资料依法办理登记业务。

(三十三)简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程序。调整、合并下

列审批程序: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告知性备案与储量查明登记手续合并办

理;

2.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与申请采矿许可证发放同时办理,

由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同时提交占用储量登记书。

(三十四)调整采矿权人“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

综合利用率)指标考核方式。将原来的逐级申报、考核方式,改

为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示采矿权人 “三率”指标年度报告,接受

监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措施

 (三十五)落实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行政审

批事项下放调整后,省厅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相关下放事项的组

织实施,及时指导制定下放权限事项的审批运行方式,加强对下

放审批权限事项的监督和考核检查,通过数据报备和综合监管信

息平台实施监督。对创新审批方式下放由试点单位行使的审批事

项,省厅各相关处室要主动服务,会同试点单位及时跟进总结试

点实践经验,为全省制度设计提供实践样本,并同时加强监督管

理,及时掌握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 12 —

真做好下放调整后的行政审批、审查事项实施工作。要制定统一

的业务操作标准,规范放权事项的办理规则、办理流程、办理要

求,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放权事项有序承接,

带动基础工作全面提升。要加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调整

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审批行为依

法依规、规范高效。

 (三十六)明确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调整形式与责任。本意见

下放给试点单位的省级审批、审查事项,由试点地区的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方式,履行省级审批、审查

权限。未选择试点单位下放的省级审批、审查权限,由省国土资

源厅以委托方式,下放给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履行省级审批、审查权限。报省审批事项涉及的规划、地类、权

属审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确认、信访评估审查等审批环节的省

厅审查职责,以直接下放方式,由省辖市、直管县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承担。

按照“谁行政,谁负责”的原则,各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对下放权限事项行使过程中的过错及行政结果承

担直接责任。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

与责任追究机制,对下放和取消的审批、审查事项及时在当地公

告,不得擅自更改、增加、转移所承接的下放事项或变相行使已

经取消的审批事项。

 六、实施时间 — 13 —

 (三十七)限期实施取消、下放、调整的国土资源行政审批

事项。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取消、下放、调整的国土资源行政审批

事项,自规定之日起实施;其余下放、取消、调整的事项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三十八)本意见试行有效期为 2 年。

 

附件:国务院和省政府已取消、下放、调整的国土资源行

政审批事项目录

 

 

 

 

 

 

 

 

 

 

 

 

 

 — 14 —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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