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1 | 土地闲置费 1、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5倍计收。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闲置费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比例计收。 | 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豫价房字(1999)288号 豫土发[1999]10号 财综[2008]78号 豫政[2008]52号 | |||
2 | 耕地开垦费 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9-13元/平方米收取 。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9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1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3元/平方米收取。 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18-22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8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 | 元、平方米 | 财综[2008]78号 豫政[2008]52号 | ||
土地登记费 | 元、平方米 |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 | 小微企业免征 | ||
3 | (一)土地权属调查 | ||||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单位 | 宗地2000㎡及以下10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 |||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1000㎡及以下5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5000㎡及以下15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 宗地100㎡及以下6.5元 | 每超过50㎡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此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 |||
(二)地籍测绘 | |||||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2000㎡及以下10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 |||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1000㎡及以下5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 |||
3、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宗地5000㎡及以下150元 | 每超过500㎡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 宗地100㎡及以下6.5元 | 每超过50㎡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此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 |||
(三)土地证书工本费 | |||||
1、单位 | 每证10元 | ||||
2、个人 | 每证5元 | ||||
3、三资企业及用国家特制证书 | 每证20元 | ||||
(四)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 每图幅10元 | ||||
4 | 土地复垦费 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为计征依据,按每吨1.30-1.80元收取,其它土地减半收取。 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按每平方米7-9元收取,其它土地减半收取。 2、挖沙、取土、采石,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原貌基础下挖两米以内,每立方米按0.5元收取,下挖两米以上(含两米)每立方米按0.8元收取,采石按每立方米0.5元收取。 3、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耕地按每平方米4元收取,坑塘等其它土地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 4、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每平方米按4.5元收取。 5、工业排污造成耕地严重污染,按每平方米8元收取。 6、其它因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 | 元、立方米、平方米、吨 | 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 财综[2008]78号 豫政[2008]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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