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测绘管理的政策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
二、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土地违法行为;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组织和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五、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城区并指导县、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土地征用、农地转用工作,承办报市政府审批和市政府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等用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参与或承办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事项的审查和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土地征用、农地转用补偿补助标准、政策。
七、负责全市土地市场管理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出让、转让、租赁、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等项工作;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指导全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测绘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全市测绘工作;负责审查、报批测绘单位资格;管理测绘成果;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市场;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九、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
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办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